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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律師提示:導遊擅改行程怎麽辦

導遊擅改行程 法律咨詢

吳先生報名參加了清遠某旅行社組織的“廣州番禺風情壹天遊”,繳交團款後,簽訂了合同。行程中,由於天氣原因,其中壹個景點由導遊征求了全團遊客同意後予以取消。同時,在未征得全體遊客同意的情況下,導遊臨時調換了兩個購物點,造成吳先生認為是導遊私自改變了行程、增多了購物點而產生投訴。行程中,由於與地接社發生矛盾,不能按照原行程安排旅遊活動,導遊在未知會組團遊客的情況下,臨時調整了兩個購物點,造成吳先生以為多增了兩個購物點。後由於天氣原因,某景點由導遊征求全團大部分遊客同意後取消。吳先生要求旅行社退還團費並投訴導遊擅自更改行程,侵害了遊客合法權益。

經協調,旅行社退還吳先生團費,並賠禮道歉。旅遊質監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擅自更改行程,處以行政處罰,做出罰款1萬元的處理。

律師提示:

本案例未提供該線路產品的售價是否符合《旅遊法》第35條第壹款的信息,鑒於本案重點分析是否違反第35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售價問題暫不分析。

本案未有信息表明旅行社在原購物點的安排上已經充分尊重了旅遊者的自主選擇權,違反《旅遊法》第九條(旅遊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第35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在行程中擅自變更了兩個購物點,違反《旅遊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擅自變更行程,依據《旅遊法》第100條的規定,對導遊可處2千至2萬之間的罰款。因此上述對導遊的處罰適宜的。此外,旅行社還應依據《旅遊法》第67條第(二)項的規定,將減少的景點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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