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保密義務的範圍是指應當保密的內容。世界各國關於律師保密義務的規定通常延伸到被稱為律師職業身份的秘密,比我國法律確定的“實踐中已知”的秘密範圍更廣。從實際情況來看,律師所知道的秘密並不僅限於“他們在執業中所知道的”。律師保密義務的有效範圍是指律師保密的時間範圍,直接關系到律師是否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我國法律只規定律師應當或者有權保守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四種信息,以及委托人和他人不願意披露的情況和信息,並沒有規定有效的保密範圍,而且執業期間不能等同於保密期間,因為律師的保密義務不會隨著執業活動的結束而結束。筆者認為保密期限不應僅僅包括委托合同的成立期。關於保密義務的對象,也就是對誰。這裏的保密壹般應視為對司法機關的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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