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會見筆錄,應當交由其簽名確認。
接待記錄是裝訂檔案的必備材料,不可或缺的文件,必須本人簽字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