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印發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會見筆錄的,應當交其簽字確認。
接待筆錄是案卷裝訂必要材料,是不可或缺的壹份資料,也是必須本人簽字才具有效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