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親屬、朋友可以作為辯護人。家屬即使不是律師也可以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
為保證律師在參加訴訟活動中能夠充分履行職責,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還賦予其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等權利,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因此,由於法律目前沒有對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為親屬關系而作出禁止性的規定,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作為律師是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屬於私人見面,而是其履行職責的必然程序,是允許的。同時,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並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