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高管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
1,民事責任。發生轉讓方股權瑕疵、受讓方付款違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包括偷稅漏稅、挪用資金、職務侵占、賄賂企業人員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