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強調,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階段同步開展認罪認罰教育,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或者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予以記錄並附卷。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的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認定證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