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壹)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壹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二)未按規定對委托事項進行利益沖突審查,指派律師同時或者先後為有利益沖突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各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三)明知本所律師及其近親屬同委托事項有利益沖突,仍指派該律師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四)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