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
3.回復理由。
4.回復理由。
5.響應請求。
6.證據。
7、以人民法院的名義。
8.被申請人簽名。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註明全稱並加蓋單位公章。
9.回復時間到了。
10,附件應主要註明答辯書及相關證據的份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