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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民事案件時,開庭前需要做的工作不包括

律師代理民事案件時,開庭前需要做的工作不包括參與證據審查、質證和辯論。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具體工作方法和步驟;

壹.審查收到的案件

1,知道案件是否已經被法院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2.了解案件是否屬於法院管轄和管轄。即案件是否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確定的案由,當事人擬起訴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3、審查委托人的訴訟請求,證據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有法律依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可能勝訴。

4.審查案件是否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或喪失訴訟勝算。有這種情況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建議當事人暫緩起訴或者不起訴。

第二,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

委托書簽署後,當事人授予的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

第三,準備起訴或應訴

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深入了解案件事實,開展相應的調查活動。

關於律師:

定義: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

類型:

根據工作性質,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業務範圍,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根據委托人和工作身份,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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