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案件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根據三個不同階段,律師的權限是不同的。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但只有律師可以在這個階段會見,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情。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師能做的就是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有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情形的,可以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情況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後,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相關材料;有權同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有權調查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案件的辯護意見;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釋放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到了審判階段,辯護律師的權限與審查起訴階段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辯護律師依法出庭,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壹審判決後,律師有權取得判決書。上訴期間,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內容和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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