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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從警察局獲取筆錄的規定

壹般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原件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 *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法律援助委托書或者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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