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壹.特點
1.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律師調查證據。
2.律師在刑事偵查中的證據收集權側重於收集有利於委托人的證據。
3.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意義
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壹個沒有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意義重大。其完善不僅有利於保障辯護律師的實體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促進控辯平衡,實現司法公正和公平。
參考來源律師的調查取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