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起源於古羅馬。* * *對羅馬(公元前510年或公元前509 ~ 30年)的訴訟必須根據領事或法務官的通知和法律程序進行。由於法律和通知的數量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辯論中,需要熟悉法律的人的協助。因此,從* * *制度結束到帝制開始(公元前1世紀下半葉),出現了衛戍部隊。
到5世紀末,擔任辯護人的人必須在各大城市學習法律並取得資格。他們逐漸形成了壹個行業,形成了自己的職業群體,成為了專職律師。
在封建時期,大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的辯論訴訟,改為宗教裁判所,這使得律師無用武之地。壹些國家,如中世紀早期的法國,保留了律師制度,但主要適用於宗教法庭,律師的職位由僧侶擔任。世俗法庭有時允許辯護,但只有僧侶才能履行這壹職能。
公元12世紀後,法國世俗法庭禁止僧侶擔任辯護人,改由接受過封建法律教育、經過律師宣誓的專業律師擔任,但其權威受到極大限制,甚至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