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授權代理是指委托人僅授權代理人在壹般訴訟活動中代表當事人,而不能代表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的授權代理。委托人只授權代理人在壹般訴訟活動中代表當事人,而不是授權代理人代表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規定: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因此,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除“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六項訴訟權利之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委托人欲限制上述六項權利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範圍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明確載明委托代理人享有的壹般代理的具體權限,否則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將被視為包括上述六項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收集和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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