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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壹般代理權限有哪些?

根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行使以下權限: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擴展資料:

《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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