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意見書壹同轉到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 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 犯 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 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 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 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上一篇:洛陽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孫瑞紅:結果無價值論是啥意思?下一篇:律師可以辯護無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