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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起源

按照規定,西方法官必須戴假發,這有點故事。假發時尚始於法國國王路易十三,尤其是在17世紀,它是社會地位的象征。很多行業也用它作為標誌。但法國大革命和美國革命戰爭洗去了汙泥濁水,革命黨移風易俗,掃除了各種身份等級的標誌。現在只有英國和少數幾個國家的法院系統保持這種習慣。英國的法官和包括香港在內的前英聯邦國家和地區的法官頭上戴壹頂披肩假發,律師戴小假發,法官和律師穿長袍,通常是黑色的。這種裝飾下的庭審,給人壹種很有儀式感的感覺。都說法官穿上黑袍,假法律,就能隱藏自己的本來面目,擺脫自私的雜念,成為法治的化身,真善美的化身。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斐遜批評假發,說他最討厭的是英國法官的假發。假發後面詭異的小眼睛閃著藍光的場景簡直讓人無法忍受。美國也廢除了假發和長袍,但後來恢復了長袍。假發、長袍等服飾營造的氛圍,凸顯了法官這個角色的極端重要性,以及這個職位的極端重要性。法官戴的假發屬於官假發,表明他的官職。就是營造氣氛怕妳看不出來是假發。所以這種假發給人壹種特別的“非人化”的感覺,也就是說戴假發的人看起來不像人,體現了把法官當成非人、非神、半人、半神的思想。

當然,現在有些地方的要求不壹定那麽嚴格,有時會出現不戴假發的空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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