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正。
根據合同規定,為客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與訴訟、調解、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作為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律師,應在其受托人的職權範圍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