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律師違法待遇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