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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作用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律師的作用可以為: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擴展資料

律師的分類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另外,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否則不能獲得律師執業證。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律師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兩種。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在履行律師職責時具有相同的權利、同時承擔著相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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