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當事人的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提問。
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是指下列情形:
(壹)年老、體弱或者因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崗的;
(3)路程特別長?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