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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調查筆錄可以提交法院作為證據嗎?

律師的調查筆錄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本質上律師的調查筆錄仍然屬於證人證言,屬於間接證據。經法院質證(必要時證人應直接出庭質證),其證明力可結合其他證據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當事人的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提問。

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是指下列情形:

(壹)年老、體弱或者因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崗的;

(3)路程特別長?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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