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行為準則。
第六十二條律師應當依法調查收集證據。
第六十三條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六十四條律師出庭作證的,不再接受委托擔任本案的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