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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的特點是緊急!

1.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律師調查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從“應當如實提供證據”這壹規定的內容來說,公訴人和法律人員的調查取證是強制性的。沒有規定律師有強制取證的權利。律師調查取證只是壹種帶有走訪性質的活動,並不具有強制性。

2.律師在刑事偵查中的證據收集權,重點是收集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根據法律職責,律師不應尋找和收集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這樣容易混淆律師的辯護職責,起到公訴人的作用。律師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3.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證據效力只能在法庭調查期間通過詢問證人和雙方的質證來確定。信息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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