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轉檔案申請表原件壹式兩份;
2.申請書原件壹式兩份,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律師執業許可證號、申請轉到哪裏。簽名須加蓋單位(擬轉讓的律師事務所)公章;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4.執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
律師檔案調整的流程:
1.申請人向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科提交執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受理人員進行初審: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不補正或者不能補正相關材料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2、受理人員自受理之日起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並將備案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司法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