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在案件審理期間,只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才有權查閱刑事卷宗。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