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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律師都捍衛正義嗎?

律師並不總是為糾紛辯護。準確的說,律師是為當事人的利益辯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學和其他社會科學壹樣,明顯不同於自然科學,即不是每個問題都有唯壹的正確答案。生活中很多事情不壹定有標準的、確定的答案。法律的核心內容是價值選擇,甚至是需要法律保護的兩種價值,都是有沖突的。這個時候,法律會決定哪種價值更需要保護。這是必然會出現的。不同的人對法律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在今天這個歷史點上,哪種價值觀更需要法律的保護。所以不同的人對法律的理解必然會有差異。所以在法庭上,律師會基於自己的職責去理解有利於被告的法律,而檢察官,也是基於自己的職責去理解有利於被告的法律,而法官則是在中間判斷。這個判決就是審判的過程,也就是法官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過程。雖然律師和檢察官互不相讓,各執壹詞,但這種以對抗為主要方式的審判過程是最公正的審判過程。這個過程讓被告通過律師這個法律職業者用法律語言表達自己的辯護,這個過程也讓法官對案件的思考和法律的適用更加全面。

所以在審判過程中,律師並不代表惡或正義,只是代表壹種有利於被告的法律觀點。同樣,檢察官不代表正義或邪惡,而是代表壹種在法律上對被告不利的觀點。這樣法官即法官就可以綜合兩種觀點,既讓被告充分為自己辯護,也讓法官對法律的理解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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