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協會內部復核程序:根據《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對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
2.司法行政機關監督:對律協處罰不服的律師,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要求對律協處罰進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將對投訴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監督律協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