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99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繳納保證金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決定監視居住、逮捕。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提出沒收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意見後五日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則第九十條和第九十壹條的規定;推薦擔保人的程序適用本規則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繼續被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時間累計計算。犯罪嫌疑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期限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