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因此,律師對案件事實進行辯論和辯護,或者根據案件相關證據論述自己的觀點,或者重復相關當事人和證人的言論,都不屬於誹謗。
3.律師在法庭上的誹謗僅限於其捏造事實、進行人身攻擊的惡意行為。
辯護律師法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