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當事人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階段,當事人需要與律師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律師費。
二審的條件如下:
1.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必須是本案的上訴人;
2.提起上訴的被上訴人必須是本案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壹審宣判前,被告人未依法上訴;
4.壹審宣判後,上訴期限屆滿前,原告申請撤回上訴;
5、裁定作出後允許撤回上訴,進入上訴程序;
6.原判決、裁定只有經過上訴審理才能維持或撤銷。
二審程序是:
1.立案: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
2、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分別作出開庭或者不開庭的決定;
3.檢察院派員出庭;
4.聽力;
5.句子。
綜上所述,二審是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