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壹) 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 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 超出政府指導價範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 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 以明顯低於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 其他價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