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階段基準收費標準為1.600元/件,浮動幅度不超過20%(浮動幅度不限);起訴階段的基準收費標準為1600元/件,浮動幅度不超過20%(浮動幅度不限);試行階段的基準收費標準為2500元/件,浮動幅度不超過20%(浮動幅度不限)。
2.處理第壹審民事(經濟)案件。
案件受理費1,000元。如有爭議標的物,收取案件受理費後,累計標的物費用按以下比例分成不同檔次:
(1)爭議標的金額不足1,000元(含1,000元)的,免除標的物費用;
(2)爭議標的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標的費用按3%收取,浮動幅度為20%;
(3)爭議標的金額在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標的費用按2%收取,浮動幅度為20%;
(4)爭議標的金額在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之間的,按654.38+0.5%收取標的物費用,浮動幅度為20%;
(5)爭議標的金額超過654.38+000萬元的,標的費用按0.5%收取,浮動幅度為20%。
3、對於仲裁案件,按第壹審民事(經濟)案件的標準處理。
4.代理行政案件。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和壹審行政案件,無財產糾紛的,分別按2500元/件收取,上浮幅度不超過20%(下浮不限)。有財產糾紛的,按照民事(經濟)案件約定的比例收取標的費。
5、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在不超過壹般案件服務費最高標準5倍的範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標準。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標準第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