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a)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的;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擴展數據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壹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還有壹部分人是無證或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那就不能叫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全社會,沒有特定的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