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資助律師個人所得稅時,辦案費用(包括交通費、信息費、通訊費、聘用人員等)可按其傭金收入的30%扣除,即資助律師傭金收入的70%應視為應納稅所得額。在這種情況下,合夥律師事務所首先將被資助律師取得的辦案傭金收入作為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費用(辦案發票不能同時在合夥律師事務所報銷),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辦案傭金收入的70%應計入合夥律師事務所年度營業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公告第五條:10月2013至201至2月2015至31,作為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律師從其收入中扣除辦案費用的標準調整為當月收入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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