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必須由律師簽名蓋章,代表人對這封信負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就偽造。
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向對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或在適當範圍內向服務對象說明理由,以便服務對象作出決定。
律師函只代表陳述功能,不代表法院認可。如果委托人和律師利用職權偽造或偽造律師函給被害人,是違法犯罪行為。當受害者受到恐嚇、威脅、損失等。,他應當報警並追究當事人和律師的責任。
律師函主要用於依法向委托人指定的人表達法律訴求。
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延長訴訟時效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