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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和聲明哪個更有效

壹般來說律師函更有效

律師聲明壹般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發布。而律師函的對象通常是特定的(涉嫌構成侵權的法人、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是違反合同的約定的相對人)。 壹個對象不特定,壹個對象特定。   

律師聲明的主要目的是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防止招搖撞騙。次要目的是對潛在的侵權人或者正在侵權的侵權人提出警告,起到警示作用,還可以起到宣傳教育作用。 

相比起來,律師函就要更加嚴格且嚴肅,其目的是通過律師表明權利人的主張,對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的性質、後果、法律責任等進行法律闡述,使責任人清楚其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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