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函壹般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相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和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侵害。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是壹般商務信函和民間信函所不能及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二、律師函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功能,律師函分為以下幾類:
1,律師提醒(催促)信。是目前最常用的壹種。將委托人的意願告知受委托人,督促受委托人做或不做某件事;
2.律師問詢函。主要用於了解和查詢相關法律事項;
3.律師回函。是委托律師通過律師回答特定問題的信函;
4.其他律師的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