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律師函屬於非官方文件,主要表達當事人對事件的看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2.律師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目的是通過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讓委托人知曉法律事實,讓委托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表達意思”。其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示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