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函本質上就是壹個通知,壹般都是通知向對方應為什麽事情!壹般是以書面的形式作出。
1、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壹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律師函是壹種非官方文件,主要表達當事人對事件的某種看法,並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2、律師用律師函對某壹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它的本質是壹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