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函需要我的簽名。律師函必須由律師簽名蓋章,代表人對這封信負法律責任。否則就是偽造的。律師函是委托代理人表達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就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二、律師函的作用是什麽?
1,律師函以便捷方式收回委托所欠貨款等債權;
2.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申請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延緩訴訟時效的作用;
3.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