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法律效果主要體現在防止或抑制危險擴大、中斷訴訟時效、澄清事實、停止侵害等方面。具體來說,律師函的作用包括:
1,督促對方履行義務。
2.警告對方停止某些行為。
3、問答特別規定或回答特定人。
4.澄清事實或公開宣布。
但是,律師函也有壹定的局限性:
不存在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如果律師函內容存在故意失實、捏造事實、誇大事實等問題,委托人和律師都可能面臨相應的責任。
收到律師函後,不處理會有以下後果:
1.如果不和對方律師談,可能會收到法院傳票,法院會以被告被動對抗為由直接判決對方。
2.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上訴,法院的判決將自動生效並開始執行。
3.如果收到律師函後不履行義務,不積極溝通,可能會被對方起訴。
4.如果構成犯罪(如信用卡詐騙等。),對方會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刑事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5.律師函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如果簽了,就中斷了訴訟時效。
6.收到律師函後,要仔細研究對方的意圖,積極應對,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綜上所述,律師函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法律效力與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並不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義就是真理;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