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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和律師聲明的區別

法律分析

1,適用對象不同。律師陳述的對象通常不具體;律師函通常發送給特定的對象,主要是違約方、涉嫌侵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內容不壹樣。律師陳述的內容主要是公開澄清的事實,其目的是消除不良影響,防止權利人社會評價降低;律師函的內容主要是權利主張,闡述侵權或違約的性質、後果和法律責任,讓責任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角色不同。律師函通常可以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使權利得到持續保護;律師的聲明主要起到警示和提醒的作用,不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4.發布方式也不壹樣。律師聲明通常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公開;律師函通常通過郵件或電子郵件遞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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