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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和辯護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律師與壹般辯護人的區別主要是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具體如下:

1,見面交流的權利

律師:不受限制;

總辯護人:需要人民檢察院許可。

2.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限制權利;

特定內容

(1)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二)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壹般地位的捍衛者不享有該法規定的後兩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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