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與壹般辯護人的區別主要在訴訟過程中的享有的權利,具體如下:
1、會見通信權
律師:不受限制;
壹般辯護人:需經人民檢察院許可。
2、調查取證權
律師:受限制的權利;
具體內容
(1)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2)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壹般身份的辯護人不享有本法條規定的後兩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