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和法官的區別在於:
(1)兩者的工作目的不同,法官為國家工作,律師為錢也就是為自己而工作;
(2)兩者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官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思維的,律師是站在自己當事人的角度思維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八條
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
二、律師壹般可分為幾種
律師壹般可分為:
1、民事律師。主要解決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問題;
2、刑事律師。是指以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
3、行政律師。主要解決行政處罰、行政措施、行政機關等問題以及對職權不滿意的工作人員;
4、兼職律師。在高校從事法學教育或者在科研院所從事法學研究,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兼職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