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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檢察院溝通。

法律主觀性:

檢察院不會和律師溝通量刑。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檢察機關和辯護律師是對立的控辯雙方。雙方的立場不同,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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