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面不能違反禁令,可以列舉壹些主要規範:
1,不能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傳遞任何有關案件的線索,包括揭露罪行的線索;
2.不能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聯系;
3.不能以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不能以肢體語言、筆記、掌紋等方式傳遞涉嫌串通的信息;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議,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參加會議;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傳遞的各種信息和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會見逃離監管場所。
綜上所述,律師會見證人必須征得證人同意,在法定情況下,還必須征得公訴、司法機關同意。根據法律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