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期限有更長要求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壹)客戶身份資料應當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壹次性交易入賬當年起至少保存五年。(二)交易記錄自記錄交易之年起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