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委托人的規定:會見期間,除了要註意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外,還要註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給在押人員,不要攜帶信件、現金、物品等。,並特別註意被見面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每次例會後,承辦律師都要對會議期間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和案件線索進行認真分析。該取證的,申請取證的,都要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會前的準備工作要充分做好。去開會前要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是否完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會議函是否規範,陪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執照或實習律師執照和律師助理執照,如果這次會議的重點內容較多,還要列出提綱。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在查驗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在48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還應當查驗偵查機關的許可決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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